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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发文叫停跨区首套房新政,优惠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发布时间: 2016-02-25 12:09:23

来源: 地产界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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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发文叫停跨区首套房新政,称落实契税优惠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2月2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落实国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事项的指引》,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社会广泛关注,广州市地税系统认真学习,即时研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工作措施。
广州市地税局称,《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鉴于目前省正在研究相关政策口径,广州落实上述优惠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这意味着24日出台的“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在广州也将暂停实施。
2月24日,据《南方日报》报道,在广州天河、海珠、越秀、黄埔、番禺、荔湾及增城等部分城区,购房者只要在该区无房就按首套房标准征收契税。
按照广州市此前的政策,购房者只能购买一套,而本市居民多不超过两套。这意味着契税优惠主要涉及在不同区购买二套房的广州市民。首套房契税优惠按区划分的做法被认为使一些有资格购买二套房的人省下了一笔税费。
也就是说,在调整之前,广州家庭购买二套房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按照广州推出的跨区首套房新政,购房者如果在天河、海珠、越秀、黄埔、番禺、荔湾及增城等区购房,只要在该区没有房产就算是购置首套房,按照首套房税率征收契税。
不过随着广州市地税局的这一文件,广州悄然执行了3天的跨区首套房新政被广州市地税局出面叫停。
上述指引文件明确,在省的政策正式明确前,全市对住房交易税费申报实行预收件处理,个别纳税人确有需要申请办理纳税业务的先按《通知》之前的国家政策执行,待省的政策明确后,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多退少补。 
另外,纳税人于2月22日至24日已经缴税的,也一并待省的政策正式生效后,按规定多退少补。
2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两条:
第一条第一项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一条第二项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所谓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通知》中第二条是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指出的是,此次政策对一线城市做了相关界定,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不实施《通知》中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 hk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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